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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112.06.12 外籍學生在台灣打工及工作,必須依就業服務法第50條第1項、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,先申請並取得工作許可證後,才能去工作,未依規定申請工作許可,即受僱為他人工作者,依就業服務法規定,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外,應即令其出國。 雇主未經申請許可非法容留或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者,依就業服務法第44條、第57條第1款及第63條規定,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,並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;任何人如有非法媒介外國人從事工作,則依就業服務法第45條及第64條規定,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及停業處分,如係意圖營利媒介工作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另目前未開放大陸人士及學生在臺工作,若雇主聘僱大陸學生工作,將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,並面臨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,及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,雇主應注意求職學生身分,以免受罰。 為避免雇主聘僱未經許可的外籍學生從事工作,勞動暨青年事務發展處張世忠處長提醒,雇主聘僱前,應請外籍學生出示本人的工作許可證、學生證、護照或居留證正本,並核對證件上之基本資料、居留時間